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,规范市场行为,保障各方权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
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,规范市场行为,保障各方权益
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
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,保护房东、租客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,避免因中介行为引发的纠纷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行为,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,维护各方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,是指依法取得房屋租赁中介业务许可,为房东或租客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机构,包括房屋信息中介、合同撮合、费用收取等中介服务。
第三条 房屋租赁市场由房东、租客、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三方共同组成,房东提供房源信息,租客根据中介提供的信息选择房源,中介在促成交易过程中提供相关中介服务。
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职责
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房屋租赁服务,其主要职责包括:
(一)发布房源信息;
(二)为房东提供房源展示、价格评估等服务;
(三)为租客提供房源选择、价格咨询等服务;
(四)协助促成房屋租赁交易;
(五)代为收取相关费用。
第五条 中介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时,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全面地向租客展示房源情况,包括房屋基本情况、周边环境、设施设备等。
第六条 中介机构在促成房屋租赁交易时,应当与房东和租客分别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三章 中介服务的内容
第七条 中介机构可以为房东提供以下服务:
(一)房屋信息查询;
(二)房屋评估;
(三)房屋清洁服务;
(四)房屋维修服务;
(五)房屋保险咨询。
第八条 中介机构可以为租客提供以下服务:
(一)房屋信息查询;
(二)房屋 comparative analysis;
(三)房屋周边环境评估;
(四)房屋设施设备检查;
(五)房屋租赁合同撮合。
第四章 市场行为规范
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:
(一)不得收取费用超过市场价;
(二)不得强制成交;
(三)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;
(四)不得利用市场信息损害房东或租客利益;
(五)不得提供虚假信息;
(六)不得参与或默许房屋租赁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。
第五章 监管机制
第十条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中介监管机制,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的监督管理,具体包括:
(一)加强行业自律;
(二)建立信用评价体系;
(三)查处违法违规行为;
(四)促进中介服务创新。
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协作关系,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。
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合同审查和风险控制,确保中介服务的合法合规。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义务:
(一)如实提供房屋租赁信息;
(二)维护房东和租客的合法权益;
(三)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的纠纷;
(四)保存相关合同和记录;
(五)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,情节轻微的,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房屋租赁中介业务许可。
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:
(一)提供虚假信息的;
(二)强迫或引诱房东或租客签订合同的;
(三)违反合同约定的;
(四)泄露合同内容的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实施,未尽事宜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附录
(一)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分类标准;
(二)房屋租赁合同样本;
(三)房屋租赁信息查询系统操作指南。
致谢
感谢社会各界对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关注与支持,愿本条例能够为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规保障,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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